僱員如要提出補償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後 3 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若僱主和僱員無法解決爭議,僱員可向勞資審裁處(勞審處)提出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9個月內提出。
勞審處可能會要求:
- 復職或再次聘用明令
- 終止僱傭金以及補償金
復職或再次聘用
復職命令,是命令僱主繼續聘用僱員,並在所有方面視僱員爲從未遭解僱或。
再次聘用命令,是命令僱主以相若於原有僱傭合約的條款聘用僱員,擔任原來或其他合適的工作。
如勞審處認為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屬恰當,且僱主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是合理地切實可行的,可無須先取得僱主的同意,便作出該命令。
終止僱傭金
勞審處如果沒有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可裁定僱主須支付僱員。
終止僱傭金是指
(1) 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可享有但在被解僱時未獲支付 的法定權益;
(2) 僱員假若繼續受僱而根據《僱傭條例》可合理地預期有 權享有的權益;及
(3) 僱員根據僱傭合約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款項。
如僱員被僱員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僱員可能會獲判得補償金,最高金額爲 15 萬元。勞審處會考慮有關申索的情況,包括:
1. 僱主和僱員的情況;
2. 僱員的受僱期;
3. 解僱是在甚麽情況下發生;
4. 僱員因爲被解僱而蒙受的損失;
5. 僱員可另覓新工作的機會;
6. 僱員遭解僱是否因爲本身的過失;以及
7. 僱員因爲被解僱而有權獲得的任何款項(包括終止僱傭金)。
向勞審處提出申索前,僱員可先聯絡勞工處的資關係科尋求初步建議。
關鍵要點
- 被非法或不合理解僱的僱員可以向勞審處復職或再次聘用明令或終止僱傭金以及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