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費是僱主在僱員因裁員或被解僱時向其提供的補償,所以只有這些僱員才有資格獲得遣散費。
裁員
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停工
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 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 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 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 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 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我要支付多少遣散費?
最高遣散費款額為$390,000。
我要何時支付遣散費?
僱員如欲追討遣散費、須在解僱 / 被停工後 3 個月內,以書面向僱主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
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 2 個月內,支付遣散費。僱主如沒有支付遣散費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關鍵要點
- 因裁員或停工而被解僱的員工有權獲得遣散費
- 遣散費的付款是基於僱員以前的薪水和服務年限
- 僱主必須在收到員工通知後2個月內支付
- 收到通知後不付款可能會被罰款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