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嚴格規管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以用於直接促銷,包括出售個人資料。
當你作為資料使用者,並希望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以用於直接促銷時,你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告知他們:
- 你有意轉讓他們的個人資料。除非客戶給予書面同意,否則你不得轉讓。
- 擬提供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 資料是否會被轉移以獲取利益?
- 將會為哪些類別的人提供這些資料?
- 為客戶提供一個免費的渠道,讓他們表達他們對擬用途的同意
應以容易理解的方式向你的客戶提供資訊。如果是書面形式,則以可讀性強的方式協助他們作出知情選擇。
除非你已經收到你的客戶的書面同意,否則你不得將他們的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方(該條例第35K條)。
此外,不論客戶之前是否有表示同意,客戶可以隨時要求你停止向第三方提供他們的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並可以以書面形式通知任何獲得他們資料的第三方停止於直接促銷使用該資料。如果你收到這些指示,你必須遵守該指示,而不向資料當事人收費。
如果你違反了關於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的任何規定,你可能已觸犯法例:
- 提供個人資料以獲取利益的違規行為,包括出售個人資料: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及罰款港幣100萬元。
- 其他違規行為: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及罰款50萬港元。
關鍵要點
- 你只能在獲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將客戶的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方用於直接促銷。
- 如果你違反任何關於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的規定,你可能已犯了刑事罪行。